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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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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答: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
答: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途径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多数入侵物种可在我国找到适宜生存环境,一旦定殖,彻底根除难度大,严重影响入侵地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2020年10月17日公布、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立法情况,深入开展专家研讨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办法》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办法》宣传解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对各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做好《办法》条款解读,提高依法监督管理能力。制作发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材料,提升公众防控意识。二是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在农田、渔业水域、森林、草原、湿地、主要入境口岸等区域,加快实施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三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分类别、分物种制定防控指南,明确防控关键时期、重点区域和主要措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治理外来入侵物种。
答:《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加强源头预防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规范引种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二是强化口岸防控。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加强境内检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答: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总的考虑是,坚持风险预防、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公众参与,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全链条监管。《办法》对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预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治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防控工作。三是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鼓励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防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
问:关于实施治理修复,《办法》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开展调查监测。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二是发布预警预报。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三是规范信息发布。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ncjjykjzz.cn/zonghexinwen/2022/0617/17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