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农村经济与科技》栏目[06/30]
- · 《农村经济与科技》收稿[06/30]
- · 《农村经济与科技》投稿[06/30]
- · 《农村经济与科技》征稿[06/30]
- · 《农村经济与科技》刊物[06/30]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规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也在不断提高,伴随而来的则是农村生活垃圾的激增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涌现。广大农村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也在不断提高,伴随而来的则是农村生活垃圾的激增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涌现。广大农村区域占我国国土面积90%左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2018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将农村垃圾治理作为主攻方向,塑造美丽乡村新风貌。在此背景下,针对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垃圾随风刮、污水靠蒸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本文试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解决路径,以期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根本好转。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现状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概念及其分类
农村生活垃圾指的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居民在日常生活和生产劳作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固体废物。经过调查发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四分类法”[1]相对容易被农村居民所理解和接受,即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塑料瓶、玻璃制品、废金属等)、不可回收垃圾(塑料薄膜、化妆品等)、有机垃圾(厨余垃圾、蔬菜果皮等)、有毒有害垃圾(废电池、农药瓶等)四类,并在此分类基础上,形成相对应的处理机制,逐类进行垃圾减量和资源再利用。当前,我国浙江地区在进行农村垃圾的“二次四分法”[2]试点,即让农村居民对垃圾进行首次分类,简单来说,就是先由村民将垃圾分为可腐烂和不可腐烂两类,再由保洁员对不可腐烂类的垃圾进行二次划分:可卖钱和不可卖钱两类,这种分法能很大程度实现农村垃圾的减量和资源再利用。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主要框架的相对完善的环境法体系。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并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关于环境保护立法的法律基础。而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条文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并回收利用,公民应履行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的义务,县级政府指导和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工作以及各级政府应有专门的财政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等。除此之外,有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内容,在环境单行保护法律中也有体现,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防治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具体实施方案。
上述法律法规虽然都涉及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也能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整治起到指导性作用,但是都规定的比较零散,不便查阅。而受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发展理念的影响和立法技术上的欠缺,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制定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空白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遇到的一大阻碍,因此,我国的环境立法还需得到相应完善。
(三)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践
我国过去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大部分是以简易的填埋和焚烧为主,治理技术不成熟且无法达到无害化处理[3],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垃圾处理体系,导致地下水、土壤等污染严重,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随着我国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近几年,部分地区开始推广实行“户存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治理模式,该模式的普及使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形成了科学合理的“收集—转运—处置”模式,提高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率,在垃圾减量和资源再利用上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这类模式的运行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将农村生活垃圾转移到城市处理,无疑会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造成巨大压力,生活垃圾体量大及垃圾处理设施少之间的供需矛盾难以平衡。当这种平衡被打破后,垃圾进城会给城市造成二次污染,而且该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成本高、资金需求大,后期难以持续有效运转。因此,探索有效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方法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现有环境立法不完善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结构和“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理念使我国长期将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防治的重心置于城市。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2007年建设部就已制定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而反观当前我国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除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部分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并无专门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规划、清扫收集、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的具体性规定,而且这些原则性、抽象性规定还比较混乱和分散,缺乏体系性。对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简单,导致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垃圾围村”现象日益突出。再加上我国农村区域面积广阔,各地农村发展情况不平衡,制定出台针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全国性法律难度较大。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网址: http://www.ncjjykjzz.cn/qikandaodu/2020/0804/475.html
上一篇: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下一篇:农村产业扶贫工作中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